歐盟REACH附錄XVII塑化材料中的(DIBP,DEHP,DBP和BBP)被提議限用
歐盟委員會提議歐盟REACH附錄XVII限用塑化材料中的四種鄰苯二甲酸鹽(DIBP,DEHP,DBP和BBP)。而鄰苯二甲酸酯主要是用于聚氯乙烯材料,令聚氯乙烯由硬塑膠變?yōu)橛袕椥缘乃苣z,起到增塑劑的作用。它被普遍應用于玩具、食品包裝材料、醫(yī)用血袋和膠管、乙烯地板和壁紙、清潔劑、潤滑油、個人護理用品(如指甲油、頭發(fā)噴霧劑、香皂和洗發(fā)液)等數(shù)百種產品中,但對人體的健康有嚴重的危害。
歐盟REACH附錄XVII限用塑化材料中的四種鄰苯二甲酸鹽介紹如下:
1、歐盟委員會提議歐盟REACH附錄XVII限用塑化材料中的四種鄰苯二甲酸鹽,分別為以下四種:鄰苯二甲酸二異丁酯(DIBP)、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BP)、鄰苯二甲酸丁芐酯(BBP)。
2、除了兒童護理用品和玩具外,如其他產品種塑化材料的鄰苯二甲酸酯也將受到限制,如產品中的這4種鄰苯二甲酸酯單一種或四種總和的濃度等于或大于0.1%,將不得投放市場。這項限制可能會在此項法規(guī)生效后18個月實施。
3、另外此法規(guī)不適用于:
1)專門用于工業(yè)或農業(yè)用途,或專門用于戶外的物品,其條件是沒有與人體皮膚長時間接觸或者是沒有與人體粘膜接觸的塑化材料。
2)測量裝置及其供實驗室使用的部件
3)在指令90/385/EEC,93/42/EEC或98/79/EC范圍內的醫(yī)療設備及其部件
4)在指令2007/46/EEC范圍內的飛機或機動車輛,或專門用于維護或修理這些車輛或飛機的產品
5)在法規(guī)(EC)No 726/2004,指令2001/82/EC或指令2001/83/EC范圍內藥品直接包裝
6)在指令2011/65/EU范圍內的電子電氣產品
7)在法規(guī)(EC)No 1935/2004或(EC)No 10/2011范圍內與食品接觸的產品
8)自生效之日起18個月內投放到市場上的產品
上文中所提到的“塑化材料”和“長時間皮膚接觸”分別是指:
“塑化材料”指以聚乙酸乙烯酯(PVA),聚氯乙烯(PVC),和其他聚合物如聚偏二氯乙烯(PVDC)以及任何其他塑料,除了聚烯烴橡膠,不包括硅橡膠和天然乳膠涂料;表面涂層,防滑涂層,飾面,貼花,印刷設計涂層合劑,密封膠,油漆和油墨;聚氨酯和任何其他泡沫橡膠或泡沫塑料為材料。
“長時間皮膚接觸”是指每天持續(xù)接觸時間超過10分鐘或每天間歇接觸時間超過30分鐘。